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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千六百七六章 电影院怎么赚钱?

从票房收入中扣除影院固定成本后,再按照逐周递减的比例将票房返还给发行商。在主流影片上映时的第一周,扣除放映商相关支出后,发行商通常可获得90的票房收入。放映商获得10或更少。接下来,发行商可获得的票房收入每两周降低10,而放映商相应地增长10,放映愈久能获得的票房收入比例更高。另外,在实际操作中,主流发行商通常会要求分成保底,即每周所获票房收入不能低于总票房的一定比例,通常是首周70。然后往后一周可以降低10。

举例来说,假设某家美国影院要求的每周固定成本为1万美元。首周取得的票房收入为5万美元。按照扣除放映商成本后90/10分割制,发行商可获得90,也就是36000美元。按照总票房70保底制,发行商可获得35000美元。发行商这时会选择按照第一种方式结算,收获36000美元票房。到第五周时,票房收入下降为3万美元。这时按照扣除放映商成本后70/30分割制。发行商可获得70,也就是14000。按照总票房50保底制,发行商可获得15000。发行商这时会选择按照第二种方式结算,收获15000美元票房。

需要指出的是,上述票房分配的比率并不是完全固定的。放映商和发行商需要依靠自己的实力与对方博弈,如果是重磅大片上映,发行商通常会占优势,甚至可以对放映商提一些特殊要求,比如提前支付一定的“保证金”。而好莱坞几大公司之外的一些小发行商则会在票房分割中占弱势,大约最后能分到票房的40到50之间。一些在艺术院线放映的文艺片,其发行商最后分割到的总票房则可能低至35到40。通常在电影上映前至少3个月,发行商便会与放映商协定好相关的事宜,包括上映的日期和时间段,要上映的场次,提供的座位数量,票房分配的比例等。

但这些协定并不是铁板一块,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空间,就票房分配比例而言,如果电影上映时的票房远好过预期或者非常惨淡,放映商可以要求发行商提供一定的“奖励”或“补贴”,发行商通常也会同意,因为毕竟他们与放映商之间是长期合作的关系,并不是“一锤子买卖”。但这种灵活性也容易造成一些纠纷,比如2004年好莱坞影星梅尔吉普森自组公司发行了大片《基督受难记》,放映商regal娱乐院线起初同意按照好莱坞大片的标准分割大致约55的票房给发行方,但最后却只按照艺术片的标准支付了34的票房,于是愤愤不平的梅尔吉普森发起了诉讼。虽然最后双方以庭外和解告终